《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控烟给水管道
案例点睛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8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之一的被罚,做好控制吸烟劝导、违反给予该诊所罚款2000元的控烟行政处罚,发现该诊所未有效整改,管理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
近日,管理者应当履行“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仍然未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3个月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该诊所存在未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发现该诊所未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监督员再次前往该诊所复查,并责令其3日内整改到位。(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