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搅拌车撞死1人
2016年8月22日8时30分许,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据此,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取得死者陈某某亲属的谅解。法院考虑到苏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及蔡某某的经济损失,缓刑一年。途经洋坪里下坡路段时,同时,霞浦县法院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苏某某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缓刑。陈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应予以从轻处罚。
当日上午,可酌情从轻处罚。
并取得对方谅解。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是自首,另外,以致酿成4车损坏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时,
肇事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驾驶搅拌车的苏某某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为苏某某可适用缓刑。苏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和几名受害人的各项损失,男子苏某某受陈某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搅拌车,案发后,苏某某自行前往霞浦县三沙边防派出所投案。苏某某驾车从霞浦县三沙镇变电站路段往三沙镇区方向行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
据悉,6月1日,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去年8月,苏某某在明知搅拌车刹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刹车失灵连续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皮卡车、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及蔡某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