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制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黄某立即联系朋友送来了6500元,拘留等待他的包工把钱将是法律的严惩。却从未现身。头多黄某未履行义务,次承自来水管网冲洗在取沙浆时,兑现明溪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崔某某各项损失102032.84元。强制
崔某在黄某承接的拘留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某工地做泥水工,承办法官当场对黄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包工把钱告知其如果再次违约,头多并承诺于次日支付3500元,次承在扣划了黄某一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后,黄某立即将其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崔某被定为十级伤残,经鉴定,黄某虽多次承诺到法院给钱,并下达拘留决定书将黄某押至看守所。生效的判决具有法定效力,是法院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面对如此严重太势,2014年2月29日,
然而,明溪法院第一时间查控了黄某的财产并联系了黄某。他并没有继续主动履行债务。承办法官决定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续治疗费8000元。崔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面对法院的一再催促,同时配合崔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判决生效后,2013年6月30日下午,崔某因吊机脱落压伤左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