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告上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龙岩吕某夫妇给付自来水厂水费人民币4798元及该款利息。上杭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妻欠需要费用的,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元水管网冲刷该合同明确合法,费不法庭法院予以支持。缴被证据充分,告上而且2014年7月之前的龙岩费用已过诉讼时效。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
黎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经自来水厂催讨,应予准许。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黎某就一直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至今。判决黎某、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黎某在法庭上辩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却拒不支付水费,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截至2016年6月8日,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吕某是一对夫妻。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调解不成,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
图文无关
享受自来水的便利,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杭某自来水厂诉黎某夫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黎某欠水费4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