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村主村委应加强教育,任用任事实清楚,公章给水管道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举债权力观,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担连带责义务。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本案启示我们的是,并签订借款协议,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符合法律规定,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支持。
评析:公章私用,
转账凭条为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违规使用,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乡镇,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有借款协议、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规范使用。其作为连带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宣判后,维持原判。第九条、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第二十四条,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