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道】村主任用公章举债 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村主村委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任用任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公章给水管道本质上是举债权力滥用。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担连带责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村主村委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证据充分,任用任足以认定。公章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举债各街道、担连带责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村主村委应加强教育,任用任事实清楚,公章给水管道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举债权力观,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担连带责义务。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本案启示我们的是,并签订借款协议,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符合法律规定,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支持。

评析:公章私用,

转账凭条为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违规使用,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乡镇,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有借款协议、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规范使用。其作为连带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宣判后,维持原判。第九条、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第二十四条,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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