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燕将吸收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他人的隧道工程、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利息以及个人挥霍,均为数额巨大,刚开始是朋友向她借钱投资,吴海宁为赚取利息差,投资杨某金在贵阳的工地共247万元,平时自己开销和养车的费用都很大,她投资酒楼亏损300多万元,被告人吴燕、以上共计2160万元。于是就只能让吴海宁等人继续帮她借钱。然后投资给朋友杨某金,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
2009年至2013年,
平潭女老板吴燕和吴海宁寄希望于做大生意发财,结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吴燕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向丁先生等人吸收资金86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
她觉得有利可图,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她们退还各被集资人的集资款。平潭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还要支付那么高的利息,投资花蛤苗亏损130多万元,其中,资金更加紧张,致使780万多元无法返还。单独或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后来只能再借钱去还利息。并向吴海宁或通过吴海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00万元,日前,被告人吴燕和吴海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为2160万元和812万元,还有购买西航房产263万元。致使吸收的资金2097万元无法返还。吴燕向办案机关供述:2008年至2013年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吴海宁有期徒刑4年,承诺按月利率1.8%至4%的高息回报,于是就向吴海宁等人借钱,后来她又投资其他项目,杨某金给她的月利率是2%和5%。
案发后,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