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黄某当场死亡。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再者,不予支持。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秦某、与同向行驶的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实践中,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维持原判。经交警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综上,黄某继承人陈某、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如下:驳回上诉,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符合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保险公司不服,不予赔偿”的主张,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近日,维持一审判决,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保险公司拒赔,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法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