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是自首,李某与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书》,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打击恶意侵权的专项行动,然后分别贴在上述13台返修压缩机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例。
评析: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情节特别严重,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减轻处罚。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0760元,依照正品“比泽尔”压缩机铭牌仿制出假冒的“比泽尔”压缩机铭牌,被告人李某联系制假证人员,后李某将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进行销售,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6260元。李某先后两次向某公司订购了返修的13台压缩机。作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进行生产、
案情:2012年11月2日,切实打击侵权行为,该案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成压缩机等冷库设备安装协议,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并安装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给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