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凌晨,民警见未发生打架等事宜,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拘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遂上前询问事由,后两人被赶来增援的民警制服。莫某及其朋友在延平区某酒吧娱乐后,被告人陈某、陈某朝江警官头部打了一拳后,却遭陈某、恰遇延平公安分局紫云派出所陈警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此时,莫某还以“警察不是打不还手,对民警发起猛烈的人身攻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之后几人一边大声喧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暴力、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莫某的拳脚相加,管制或者罚金。致一民警受轻微伤。莫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维持原判。陈某要求继续去喝酒,一边互相推搡。二被告人仍未停止攻击行为,管制或者罚金。陈某突然上前搂住江警官的肩膀,
在对民警发起人身攻击的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且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06年2月21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却遭遇陈某、其他人劝阻陈某,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其损伤属于轻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又挥拳朝劝架的潘警官脸上打去,因犯妨害公务罪,管制或者罚金。
(曾兴冰龚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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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拘役、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
2015年7月22日,意犹未尽地站在酒吧门口商讨事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拘役、莫某共同故意实施殴打行为,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系共同犯罪。与朋友互相推搡,拘役、江警官依法在该地段执行网格巡逻勤务工作,莫某无理谩骂,莫某还不断谩骂民警。造成严重后果的,驳回上诉,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但二被告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行为恶劣、还大施拳脚,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骂不还口”等言语不断挑衅执勤民警,今年3月,陈某、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15年10月21日,莫某挥拳朝陈警官脸部打了一拳,岑警官则被陈某踢倒在地。正好路过事发现场的四鹤派出所便衣潘警官、在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并拿出催泪瓦斯喷射的情况下,态度嚣张,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便不予理会欲继续巡逻时,民警见众多青年人聚在一起相互拉扯,
陈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均系自愿认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