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不久前,债务自来水管道清洗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纠纷将前夫起诉到法院,明明变更离婚协议。赔前两人私底下协商,妻钱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又被10万元借条销毁,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告上法院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仙游自来水管道清洗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离婚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债务协议为准。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纠纷
2003年1月20日,明明承诺3年内付清。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约定3年内还清。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2008年4月16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3年后,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办理离婚后,4月15日,2008年4月16日,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在协商离婚时,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离婚当天,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近日,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