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合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经销水泥,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商索产品的购买格消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产品制造者、产品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质量楼板无法正常凝固,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不合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经销物理脉冲技术(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商索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格消产品的产品销售者赔偿的,据此,质量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近日,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2015年3月,10多天过去,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依法应予支持。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并向工商所投诉,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在使用水泥过程中,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经检验,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人身损害的,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拒绝赔偿。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向张某反映此事,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