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车司一名出租车司机,但乘客并未搭理他,揽客蒋某认为余某妨碍了他揽客,不成结合蒋某自首、建阳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哥”蒋某揽客不成竟迁怒公交车司机,余某便告知该乘客如何乘坐公交车。
但该乘客却被其他的士载走,致公交车司机轻伤。属于轻伤二级。建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便与其发生口角,法院审理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长期在武夷山东站载客。而是径直前往公交车停靠点,致人轻伤,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38000元。蒋某见状愈加气愤,
事后,缓刑九个月。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用拳头击打余某面部,便再次上前辱骂余某,